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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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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xadmin 发表于 2020-7-8 10: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高新管〔2020〕54号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0日

      
    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办法
    **章    
    **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苏科技规〔2019207号)和《苏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3号)有关文件精神,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苏州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高度专业化,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作为区域众创空间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众创空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指导,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具体配合落实对区内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备案和绩效管理等日常具体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 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 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七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 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 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进一步延伸,致力于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机构的创新链和产业链资源,为创客提供更贴合产业特点的供应链对接、研发设计、产品推介、投融资等高水平、专业化、特色化的集成式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备案区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高新区注册,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业投资或金融机构建设;
    2. 正式运营时间满6个月;
    3. 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数不少于10家(个),其中企业不少于5家。
    4. 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 拥有3年及以上场地使用权,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初创企业和团队(个人)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6. 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个人)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等。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盈利模式,围绕投资管理、科技成长、产业培育等核心内容运行发展,发展规划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导向;有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7.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或投资基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实际投资项目案例。
    8.举办“会、展、赛、课、营”等活动,每年不少于3场;提供产品发布、市场开拓、项目推介、国际合作、媒体宣传等服务,每年解决各类服务需求不少于50次。
    第十条  申请备案高新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除满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以高新区战略新兴产业为重点,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 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3. 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方向和目标产品应符合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入驻在孵企业应是新注册在众创空间内的企业;从高新区外引进的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4.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如在孵团队(个人)在此期间注册成企业可适当放宽到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高新区区级众创空间、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程序:
    1. 申报机构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区科创局提出申请。
    2. 区科创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经**、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纳入区内众创空间管理并参与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申报备案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相关附件:
    1. 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2. 场地使用证明;
    3. 运营团队名单及社保证明材料;
    4. 在孵企业、创业团队(个人)名单(包括名称、进驻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等),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已注册企业的应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毕业企业名单;
    6. 创业导师聘书、服务协议和服务活动记录等;
    7. 举办活动、开展服务的相关证明(包括活动通知、签到表、图片、服务案例及协议等);
    8.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科创局将对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于不上报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信息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区级资格并不**申报上级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变动、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区科创局递交说明报告。经区科创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同意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区级资格。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十六条  新备案的**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备案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新备案的区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备案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每年对区内众创空间组织考核评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给予不同档次的绩效奖励,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100万元。新获备案的区级众创空间当年不重复享受绩效奖励。对于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资格。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区科创局组织区众创空间的申报评审和年度绩效考核,经相关审批流程审定后下拨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三年。如有本办法之外的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一条  原《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苏高新管[2018] 158号)中的第四条继续执行到项目实施期满,其他条款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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